達倫無言以對。
“有罪必罰”是法律的基礎原則,你讓他說爲什麼要廢除死刑,他其實說不出個所以然,說什麼人權啊都是屁話,總體來說就是刀子沒有割在自己身上不疼而已。
想了想,張文雅又在備忘錄里加上“同情心”這個概念。同情心是給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,罪犯從犯罪行爲開始實施的那一刻就自動失去了被他人同情的權利,侵害別人人身權利的罪犯不配得到同情。同情罪犯是人性的倒退,是道德感的混亂。
下午下班回家,將這份備忘錄給肯尼思看了。
限制在十頁之內的備忘錄看起來也並不是很快,實際要點在於法律判例,福爾曼案是1972年裁決的,到1976年七月,最高法裁決“格雷格訴佐治亞州案”,批准判決格雷格死刑,美國於是恢復了死刑判決。距今已經二十三年,期間又有很多死刑判決。
1980年,最高法規定,在謀殺案中,只有那些罪大惡極、有加重情節的罪犯纔可以判處死刑。
如何判斷“罪大惡極”和“加重情節”就成了需要論證的問題。
福爾曼案的重點在他不是“主觀故意”謀殺受害者,他在一次入室盜竊中被失主發現,逃離過程中跌倒,□□走火,打死失主;佐治亞州地方法院以謀殺罪判處他死刑。
反對死刑判決的大法官不是反對死刑,而是認爲福爾曼被判死刑是“過於嚴厲”,因爲受害者是白人,而福爾曼是個黑人,如果福爾曼同樣是白人,地區檢察官很可能只會以“過失殺人罪”起訴他。
但張文雅認爲,不用看福爾曼的膚色,也不用看他是否是因爲失敗的盜竊升級爲殺人,犯罪事實就是他殺了受害者,法院只應該考慮這個事實。
“honey,我認爲——你寫的棒極了!”
“but?”
“沒有什麼‘但是’,很完美。”
“你能保持客觀嗎?”
“很客觀。這不是上庭辯護,不需要考慮別的因素,只需要闡述你的想法,你寫的很好,沒有需要補充的地方。honey,我爲你感到驕傲。你學的很快,也已經掌握了法律的‘技巧’。”
她小小的鬆了一口氣,“是嗎?我掌握了技巧嗎?”
“差不多。”
“我還沒有真正的上過庭。”
“耶魯不是有模擬法庭嗎?”法學院從一年級開始就有模擬法庭,會邀請法官和執業律師來擔任法官,幾名同學充當訴辯雙方,其他同學當陪審團和旁聽,一切都按照真實案件審理過程走。
“模擬法庭沒有那種緊張刺激的真實感。考過律師執照要多久才能上庭?”
“最快可以在拿到律師執照的第二週。”
她驚呼:“這麼快嗎?”
“有那種輕罪法庭,會審理的非常快,交通違規之類會在預審法庭或輕罪法庭,一名法官一天要審理幾十個案件,預審法庭審理的案件更多。”
她忙說:“我還沒有去過預審法庭。”好傢伙!八小時要處理幾十個案件,算五十個好了,也就是說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不會超過十分鐘。
“沒什麼好看的,預審法庭上很多人,法官通常脾氣不會很好。”
“因爲案件太多了嗎?”
“對,案件不能積壓,每天都有很多案件,一般的影響社會治安比如鬥毆、裸奔會判處罰金、社區服務;稍微嚴重一點的比如醉駕會判處罰金、強制要求參加戒酒互助會,有時候會是緩刑。法官的壓力很大,要在幾分鐘之內迅速作出判決。”
“法官的工作好像很有意思。”
肯尼思一笑,“你這是錯覺。”
“主持正義難道不是很有意義的工作嗎?”
“很有意義,沒錯,但也很勞心,還動不動就會被當事人威脅。”他皺了皺眉,想到那封死亡威脅信。
沒錯,美國是全世界最喜歡打官司的國家,每年的訴訟案件多達數千萬起,美國各級法院——除了聯邦最高法院之外——全都是滿負荷運轉。預審法庭通常是最輕微的案件,其中半數是交通違規,通常交完罰金就可以走人,有時候法官會讓你去重學交規,上完規定的課程後纔算結案。
輕罪和重罪一樣都會有當事人不滿法官判決,爲此威脅法官、乃至殺害法官的事情屢見不鮮,所以法官也是個高危職業。
備忘錄是週一下午下班前交給了金斯伯格,週二上午十點,金斯伯格大法官叫了張文雅去她的辦公室。
“坐。”金斯伯格指着辦公桌前的座椅。
張文雅便坐下。
“你的備忘錄我看了,寫的很好。這麼說,在死刑的意見上,你反對廢除死刑。”
“對。”
“肯尼思議員是民主黨,他也反對廢除死刑嗎?”
“我的看法跟他無關,他的政治面貌不會動搖我的看法。如果你想知道的話,他反對廢除死刑。”
金斯伯格嚴肅的看着她,“你堅持嗎?”
“我堅持。”
金斯伯格思忖片刻,“你對帕特里克案的意見不會改變嗎?”
“不會改變。”
“我原則上認爲帕特里克罪不至死——”
張文雅很詫異,“爲什麼?”
“沒有死者,便沒有死刑,這是衡量是否判決死刑的重要標準。”
“我不同意。”張文雅震驚,“那個女孩才八歲!這足夠‘加重情節’的衡量標準了。”
“‘罪罰相等’原則呢?你不考慮這個?”
“我考慮了,但帕特里克案的惡劣之處是對一個極爲年幼的兒童實施了性|侵犯行爲,絕對屬於‘從嚴、從重’的衡量標準。”
“我以爲你的意思,”金斯伯格拿起她的《福爾曼案備忘錄》,“是隻看犯罪事實。”
張文雅一時語塞,但很快便說:“犯罪事實是判刑基礎,加重情節是判刑上限的附加條件,並不衝突。”
金斯伯格看着她,“我明白了。帕特里克案我決定提交法官團投票表決是否接受,最高法即將到休庭期,等到下一個開庭期,你就不在最高法了。”
“我知道。我會跟進審理進程。”張文雅站起來,“我先出去了。”
嗐!
上樓回會議室的路上,張文雅想着這個案件會通過嗎?大概率是會通過的。到時候她是不在最高法了,但不妨礙她持續跟進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。
沒想到金斯伯格居然反對這個案件的死刑判決,怎麼回事啊?難道真的要以意識形態來分邊?保守pai支持死刑,而自由pai居然反對死刑?最高法你還行不行啊?
所以還是刀不割在自己身上不痛,她不滿的搖搖頭。
達麗雅問:“怎麼樣?跟大法官談的怎麼樣?”
“還行。她說會把我提交的案件遞交到法官團投票表決。”保密協議不能說案件的具體內容,但這個簡單陳述是可以說的。
實習生們也都知道她分到三個卷宗,只遞交了一份上去,隨便搜一下就知道是什麼案件了,他們只是不能跟她討論具體案情,但其他人之間是可以就這個案件展開討論的。
張文雅知道他們討論過了,但不知道討論結果是什麼。
週二是女生聚餐日,挑了一個消費水平沒那麼高的餐廳。
女生們沒有提及上訴人的名字,只討論案情。
八歲的女孩慘遭繼父強|奸,一開始報警的時候還不敢說是繼父乾的,說明她很畏懼繼父;這之前繼父強|奸過她嗎?或者沒有插|入,只是猥|褻?八歲的女孩不一定能分清楚性|行爲的不同之處;而且很難相信一個能對八歲女孩下手的男人之前會沒有其他舉動,但公訴人似乎只想用這次的強|奸摁死繼父,沒有追究之前是否有性|侵犯行爲;如果加上之前的性|侵犯行爲,是不是死刑判決就更能錘死“加重情節”了?
但現在案件到了最高法,最高法只看案卷裏的現有罪行。
張文雅沒有參與討論,全程旁聽。
沒錯,女生們說的都很對,而且五名女生都認爲繼父不做人,就不要給他繼續做人的機會。
好極了。
討論完了案件,女生們又笑嘻嘻的問她去倫敦的話,會戴哪一款王冠。報紙和雜誌上都刊登出了各大博物館的館藏珠寶,以美國人什麼都要“big”的偏好來說,當然是石頭越大越好,既然被博物館收藏,又能驕傲的拿出來顯擺,全都是1900年以前的真正的“古董”,個個壕氣沖天,石頭又閃又大。
女生們興沖沖的問她這款行嗎,那款喜歡嗎,一定要比新娘和英國女王的王冠更大、更閃亮纔行噢。
張文雅都有點哭笑不得了,沒想到法學院女生跟其他女孩也沒有什麼不同嘛。
週三,上午十一點,正在國會大廈進行一項投票表決的約翰·肯尼思議員接到了堂姐凱瑟琳的電話,要他打開電視機:馬里蘭州銀泉市聯邦監獄發生暴|動,情況未知;她這個副州長已經趕往銀泉市,要他立即過去。